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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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8036 |
證據類型 | 影片 |
來源 | 壹週刊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nextmagazinefansclub/videos/2165921216867546/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4 |
地點 | 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外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妨礙記者採訪 |
以強光阻撓記者採訪,催淚彈射向記者方向,在旁邊爆開。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亦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警員未依足程序開槍、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a) (b) 警方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片中可見催淚彈在群眾身邊爆炸。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使用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之規定。
濫權紀錄
(a)(b)片段的初段可見一名軍裝警員,他所穿的制服背心胸前小袋只有黃色卡紙一張,並無放入警務人員的委任證明確展示其身份。其後,另一位便衣警員受市民質疑時,大呼「警察執行職務時是無需出示委任證的」。這說法涉嫌違反《警察通例》(20-14)中指出,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