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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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6004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蘋果日報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1140898209445246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6-12 16:00 |
| 地點 | 立法會示威區(「煲底」)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
從影片可見,女示威者倒地後雙手抱頭,在手上沒有武器的情況下,被至少4名警員繼續手持警棍攻擊。其後,一名警員高舉盾牌,將其大力壓向女示威者。女示威者手無寸鐵,倒地後並無還擊,亦未作任何反抗,最後卻被警員毆打。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a)(b)在影片10秒至18秒可見警員在未有警示下向橋上的記者及市民開胡椒彈槍,18秒記者展示手臂疑似受胡椒彈打中。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警方以各種手段阻撓記者採訪,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 ...
濫權紀錄
片中有警員發射胡椒球並射中行人天橋玻璃。速龍小隊隊員在市民沒有攻擊/威脅動作下, 未有事先舉旗警示,連接向新港城三期至四期天橋上的普通市民發射胡椒彈 / 催淚彈。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影片0至30秒可見警方同一時間發放四至五枚催淚彈,驅散路障後的示威者。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