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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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7019 |
| 證據類型 | 相片 |
| 來源 |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photos/pcb.2342282969173719/2342282215840461/?type=3&theater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7-14 18:40 |
| 地點 | 沙田源禾路 |
| 警察行徑 | 執行職務時拒絕出示委任證 |
配備警棍、圓盾以及長槍的防暴警察沒有配戴委任證。這有機會違反《警察通例》(20-14)各項中,市民提出要求,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才可執行職務。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0:59秒,警員從高處或以水平方向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a)(b)在影片10秒至18秒可見警員在未有警示下向橋上的記者及市民開胡椒彈槍,18秒記者展示手臂疑似受胡椒彈打中。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警方以各種手段阻撓記者採訪,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 ...
濫權紀錄
警方於山東街、彌敦道交界使用警棍,有人被擊中頭部流血。影片能清楚展示有人頭部受傷,用警棍擊中示威者的頭部可以造成致命傷害。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