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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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8016 |
證據類型 | 報導 |
來源 | 有線新聞 i-Cable News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icablenews/videos/566652600827774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3 |
地點 | 太子地鐵站B1出口對開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妨礙記者採訪 ;不禮貌對待市民 |
在影片36至50秒可見毆打市民,2分02秒開始防暴隊員多次用盾牌推撞在前面背向警察行走的市民,然後把他拉扯進防線之內。在市民並沒有衝擊之下,警員自身衝向市民進行拘捕,並以暴力對待。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在影片53秒用強光照記者,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的0:27 清楚顯示街道未見任何可疑人士及示威者,但警員仍多次在無人地帶開槍,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在影片0至09秒可見過份使用武力,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a)(b)一名男子的腳夾在列車與月台之間的縫隙,其後警員強行以暴力將其男子的腳扯出。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