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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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8081 |
證據類型 | 報導 |
來源 | Now News - 新聞FB專頁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111047465652036/posts/2329539203802840?s=100000092630751&sfns=xmo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5午 |
地點 | 天水圍警署外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不禮貌對待市民 |
片中警員未依足程序開槍、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0:00-0:06 秒中,以水平方式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0:00-0:10秒,有警員以閃光照射記者及其攝影鏡頭,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濫權紀錄
警方在2019年8月14日晚上10時半左右,深水埗展開驅散行動,多次施放催淚彈。警員面向巴士方向舉黑旗,警告施放催淚煙,沿路未見有人聚集。 有途經深水埗的市民吸入催淚煙不適,其間有居民因不滿催淚彈攻入住所,走到街上與警方理論,批評警方騷擾其休息,又在沒有群眾聚集的街道發放催淚彈。 #香港電台 #港台電視31 #港台電視32 #十點半新聞天地 #深水埗
濫權紀錄
警方涉嫌在未有示警下,在上環一行人天橋上向下施放僱淚彈及發射布袋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