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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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8107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壹週刊 |
| 網絡連結 | https://nextplus.nextmedia.com/article/2_685795_0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5午 |
| 地點 | 金鐘海富中心天橋 |
| 警察行徑 | 妨礙記者採訪 |
片中警員多次以強光照射記者及其拍攝鏡頭,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示威者被制服後仍被速龍小隊成員以警棍扑頭,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a)(b)警察以警棍、圓盾、強光,驅散在場記者與市民,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濫權紀錄
3分37秒至3分53秒警察用強光照向米報記者鏡頭,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