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1-12(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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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8150 |
| 來源 | 有線新聞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zcG13A2hdw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11 |
| 警察行徑 | 濫用武力 |
有示威者昨晚轉到葵芳,防暴警員驅散時,在港鐵站內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警方昨晚一直對有線新聞台否認在站內施放過催淚彈。
惹起爭議的一幕發生在昨晚約九時,葵涌警署外的防暴警員沿葵富路驅散示威者,施放催淚彈。轉入葵仁路繼續發放,一路推進到新都會廣場對面的港鐵站出口。九時零六分,防暴警察向站內發射了一槍,冒出一陣白煙。示威者向警察這邊射水,相隔不足半分鐘,警察再向站內開槍。現場煙霧瀰漫,示威者退上月台,防暴警察持盾牌守在出入口,當時月台上有市民搭車。
警方昨晚一直向有線新聞台指,只在站內發放過橡膠子彈,沒有施放過催淚彈,煙霧是示威者用滅火筒造成。但有人在站內拾到這種長形彈殼,有傳媒近鏡影到,是寫明不可室內發射的催淚彈殼。有線新聞台再向警方查詢,對方承認橡膠子彈與催淚彈都用過,又指昨晚回覆有線新聞台時未放催淚彈。翻查紀錄,有線新聞台是在九時半左右查詢,即是警員站內發射之後約二十分鐘。
在港鐵葵芳站大堂,早上見到地下有一層白色粉末,站內的港鐵職員都戴上口罩,職員又在大堂放置風機抽風。有市民早上在站外派發口罩,指站內有殘餘催淚彈毒素,叫乘客戴口罩保護自己,或者轉去其他車站乘車。
最後更新:2019-11-12
濫權紀錄
(a) (b) 警方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片中可見催淚彈在群眾身邊爆炸。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使用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之規定。
濫權紀錄
警方於宿舍內向外發射,拍攝片段記者被槍擊中大腿。影片所見,警方開槍前未有舉旗。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一位持有盾牌的示威者與一名女社工被警員推倒在地下制伏,其中警員雖已控制現場、女社工亦即時已沒有反抗,警員亦強硬將其拉倒至地上壓制。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其他警員以身體及盾牌遮擋拍攝,並以記者妨礙警方執行職務為由不斷將記者向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