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20-03-30(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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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10019 |
來源 | HK Democracy And Freedom |
網絡連結 | https://youtu.be/UOYZJQJTYko |
日期及時間 | 2019-10-07 |
警察行徑 | 粗暴對待市民 |
一名年青人在九龍九龍城行人路上步過時被路上執勤防暴警察無故拉推, 又被呼喚為「暴徒」、「曱甴」、「垃圾」。
最後更新:2020-03-30
濫權紀錄
警方極近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另外,利用強光照射記者,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濫權紀錄
警方涉嫌未夠依足正常程序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配備警棍、圓盾以及長槍的防暴警察沒有配戴委任證。這有機會違反《警察通例》(20-14)各項中,市民提出要求,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才可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