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本資料有多張圖片佐證,請留意下方內容。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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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6016 |
證據類型 | 相片/影片 |
來源 | (a) 香港電台|(b) 香港01 |
網絡連結 | (a)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62548-20190613.htm|(b) https://www.hk01.com/突發/340020/逃犯條例-調景嶺站30人響應不合作運動-男子遭制服乘客叫放人 |
日期及時間 | 2019-06-13 08:00 |
地點 | 調景嶺港鐵站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
(a)
(b)
一名男子的腳夾在列車與月台之間的縫隙,其後警員強行以暴力將其男子的腳扯出。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0:02秒,警員從高處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At the night 20th October, in Mongkok, Kowloon, Police pepper sprayed unarmed civilians. They also threw and shot Teargas directly at group of civilians and reporters at close distance without prior w ...
濫權紀錄
一男子站在天橋上拍攝期間,遭布袋彈(或橡膠子彈)射向大腿,幸好褲袋的電話擋了彈才免於受傷。當時該男子並無攻擊或威脅警察,可見警方開槍前,並沒有按照指引。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