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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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8040 |
證據類型 | 影片 |
來源 | 城市廣播 city broadcasting channel (cbc)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207097505984138/posts/3118192748207918?s=100000092630751&v=e&sfns=xmo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4 |
地點 | 黃大仙 |
警察行徑 | 妨礙記者採訪 |
防暴警察以長盾推撞記者並用閃光阻撓記者拍攝。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在影片24至42秒可見未有任何警告下由觀塘警署高位向地面開槍,現場見到數枚海綿彈彈頭,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Now新聞台節錄】一批防暴警察突然衝出圍捕太古港鐵站的示威者,在康怡花園出口施放催淚彈,一批警員持警棍追截逃入港鐵站的示威者,在扶手電梯混戰,情況混亂。有警員及示威者在電梯跌倒,部分人被警員制服,按在地上再拘捕。出口位置亦有多名示威者被警員制服及拘捕,被逐一帶上警車。
濫權紀錄
在影片4至27秒可見過份使用武力,7至13秒推撞記者、46秒至1分10秒以胡椒噴霧攻擊記者、影片開始至1分13秒以閃光阻撓記者拍攝,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這亦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