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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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8052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米報Rice Post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376552872550155/videos/457347608184665/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4晚 |
| 地點 | 銅鑼灣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妨礙記者採訪 |
警方向記者和一般行人群發射催淚彈: 10分50秒 高空發射催淚彈,12分51秒至13分38秒發射25次催淚彈,14分35秒至15分15秒發射22次催淚彈,過份使用武力,未依足程序開槍、催淚彈,這亦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並阻撓記者採訪,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10 月 7 號晚上在新界馬鞍山新港城中心,在無搜查令下多名防暴警察暴力闖入,保安員嘗試阻擋但失敗,最後防暴警察衝入商場範圍並拘捕最少一個人。備註: 警方於十月九日拘捕年齡介乎 28 至 62 歲的三男兩女,涉嫌「阻礙辦公」,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五人獲准保釋候查。
濫權紀錄
在「721 事件」(#1)三個月後的示威中,警方在新界元朗大馬路推進清場,期間在沒有展示黑旗下,多次發射催淚彈。#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83%E6%9C%97%E8%A5%B2%E6%93%8A%E4%BA%8B%E4%BB%B6
濫權紀錄
3分37秒至3分53秒警察用強光照向米報記者鏡頭,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