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1-12(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
| 事件編號 | 201909013 |
| 來源 | Facebook Goldwaterhk/ 立場新聞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431387630281379&id=178965725523592|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435655869853352&id=710476795704610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9-07 |
| 警察行徑 | 濫用武力 |
以下為相關新聞節錄:
【大埔現場】防暴警察晚上進入大埔墟站清場,期間制服多名在站內的人,有青年被警員用警棍圍毆倒地,頭部附近位置大量出血。 相關報道:https://bit.ly/2m5lrEF 圖片來源:眾新聞
最後更新:2019-11-12
濫權紀錄
1分27秒以強光照射記者阻撓記者採訪,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沒有委任證或編號的速龍成員稱市民為曱甴,這有機會違反《警察通例》(20-14)各項中,市民提出要求,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才可執行職務。
濫權紀錄
過份使用武力,未依足程序開槍、催淚彈:防暴警察在影片20秒至48秒射出催淚彈,在鏡頭中,未見示威者的出現攻擊警方或衝擊警方防線的行為,可是警方沒有停止使用武力,還在短短28秒內起碼射出十發催淚彈,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在影片20秒起警方對市民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