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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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編號 | 201907041 |
證據類型 | 影片 |
來源 |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videos/vb.279926822076021/216990632525724/?type=2&theater |
日期及時間 | 2019-07-27 晚上 |
地點 | 元朗 天橋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
大批示威者在防暴警察盾陣驅散下經天橋離開現場。現場持防暴槍的兩位警員在示威者未有威脅以及並未示出範任何警告下,從馬路向天橋發射催淚彈及開槍。警員在現場並無即時威脅下選擇不展示警告旗幟開槍。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Now新聞台節錄】一批防暴警察突然衝出圍捕太古港鐵站的示威者,在康怡花園出口施放催淚彈,一批警員持警棍追截逃入港鐵站的示威者,在扶手電梯混戰,情況混亂。有警員及示威者在電梯跌倒,部分人被警員制服,按在地上再拘捕。出口位置亦有多名示威者被警員制服及拘捕,被逐一帶上警車。
濫權紀錄
Tear bombs were shot continuously with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at the intersection of Nathan Road in Prince Edward, Kowloon, where there were full of journalists and manned vehicles on the street.
濫權紀錄
(a)(b)該名白衫市民被多名警察衝前把他按在地下,並在制伏過程中以兩隻手指插在其右眼。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